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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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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校统招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岗位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校规校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和助学管理中心的批准和同意,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在校学生打工和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的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石河子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助学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内外的其他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向校助学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校助学管理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专门成立了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制、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的职责
第十四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培训全校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强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健全勤工助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接受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指导学生填写《石河子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十八条 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大学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与标准。
第十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出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检查监督各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用工情况。健全勤工助学资料档案库。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表彰或奖励勤工助学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五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有权参加校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大学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或岗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有权要求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六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按时上报上月的《石河子大学勤工助学学生工作量登记表》、《石河子大学勤工助学工作量月统计报表》到助学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能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院学办助理、团委助理、科研助理、机关部门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专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助学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月发放,每月酬金标准参照石河子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三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按5元计算。
第三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石河子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440元,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助学管理中心必须与勤工助学的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校助学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大校学发〔2003〕11号《石河子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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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校统招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岗位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校规校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和助学管理中心的批准和同意,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在校学生打工和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的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石河子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助学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内外的其他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向校助学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校助学管理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专门成立了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制、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的职责
第十四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培训全校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强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健全勤工助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接受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指导学生填写《石河子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十八条 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大学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与标准。
第十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出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检查监督各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用工情况。健全勤工助学资料档案库。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表彰或奖励勤工助学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五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有权参加校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大学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或岗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有权要求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六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按时上报上月的《石河子大学勤工助学学生工作量登记表》、《石河子大学勤工助学工作量月统计报表》到助学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能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院学办助理、团委助理、科研助理、机关部门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专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助学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月发放,每月酬金标准参照石河子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三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按5元计算。
第三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石河子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440元,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助学管理中心必须与勤工助学的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校助学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大校学发〔2003〕11号《石河子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